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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监局关于伊犁“7.24”洪水淹井事故的通报

2008年08月11日 17:05:09 稿源: 新疆煤监局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2008年7月2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伊犁州伊宁县潘津乡工业煤矿因当地发生30年未遇山洪,洪水冲垮挡水坝溃入正在施工的斜风井,造成3名工人被困井下的事故。目前,伊犁州、伊宁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正在集中一切力量全力抢救被困人员。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被困人员,加强雨季“三防”工作,坚决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煤矿企业在抓好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等重点工作的同时,特强调以下要求:

    一、加大煤矿水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单位防治水等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安排,结合山洪来势迅猛,瞬间危害较大的特点,加强与当地气象台(站)的联系,随时掌握当地及上游地区天气预报情况,制订“灾害性天气停产停工撤人”的应急处置预案。要立即对水害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查清采空区、废弃矿井等与煤矿的连通情况;查清矿井受水库、河流洪水等威胁情况;查清防治水各项措施、预案是否落实。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安全预案,确保整改到位。

    二、切实加强煤矿老空(窑)水防治工作。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老空(窑)水探放的责任和措施。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坚持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应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三、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落实煤矿防治水措施。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配备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遵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四、着力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当前正值新疆主汛期,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明确“三防”任务和责任,及时组织研究和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要针对汛期可能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威胁,着力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加强应急值守,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受洪水威胁的煤矿,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视,一旦发现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要立即撤出井下人员,严防淹井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五、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开展一次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明确辖区内重点监控区域、煤矿和部位。对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或落实防治水措施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其停产整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在重点抓好水患防治的同时,要对煤矿的瓦斯、火、煤尘、顶板等灾害,加强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将本通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煤矿。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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