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本公司与新疆有色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按总代价人民币95,096,500元,自新疆有色收购哈密和鑫的50%股权。
于本公布日期,新疆有色为本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及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约40.06%中拥有实益权益。因此,新疆有色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构成上市规则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收购的有关百分比低于2.5%,故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的申报及公布规定,并豁免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