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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煤炭生产企业开征交通建设费

2008年08月21日 11:25:21 稿源: 中国交通报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政策,对煤炭生产企业收取交通建设费,为公路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黑龙江省政府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应按原煤(含洗混煤)实际销量,每吨缴纳10元交通建设费。交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就地全额入缴国库,纳入省级预算。交通建设费必须用于全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交通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黑龙江省政府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交通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要对交通建设费足额征收、及时入库,省财政部门要做好交通建设费收支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

    据悉,开征交通建设费是为了在今后4年内筹集交通建设资金28亿元,既为黑龙江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也为今后交通建设拓宽资金来源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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