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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下令污染企业限期整改

2008年09月16日 10:50:31 稿源: 新疆日报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新疆能源网讯 近期,沙湾县对全县焦化、石灰行业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内的企业亮出红牌,特别要求小石灰窑和土法炼焦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尽快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产业政策标准,否则将于2008年底前淘汰关闭。

    石灰土窑与环保节能型的石灰立窑相比,投资少、建设周期短,同等生产规模,一座石灰土窑的投资还不到环保节能型石灰立窑的十分之一。小石灰土窑大多设备简陋、工艺落后,没有专门的排烟通道,加料和排烟都是通过窑口进行的,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石灰粉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同时,土法炼焦以及碳化室高度低于4.3米的企业不能对煤气和焦油资源进行有效回收利用。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小石灰窑和土法炼焦企业均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

    记者在沙湾采访时牞一位居住在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石灰土窑附近的村民说,以前村里的河水还可以喝,这些窑开起来后,河水都被污染了,越来越脏,现在人和牲畜都不能喝。草场的面积也越来越小,沾上石灰的草,牛羊都不吃。

    沙湾县经贸委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牞沙湾县委、县政府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的通知》和《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要求全县焦化、石灰行业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内的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尽快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产业政策标准。同时,规定焦化行业在2005年《目录》发布以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焦化企业或产能不达标企业,一律于2010年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整改达标。《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焦化企业或产能(标准同上),一律年底前关闭;石灰行业到2008年底,必须全面淘汰土立窑石灰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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